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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服务将实现“城乡均等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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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昊华 近日,卫生部发布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儿童保健工作的内容、范围进行了较大调整,城乡儿童保健服务开始执行统一标准。 1986年,我国制定了《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资源分配存在差异,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地域级别的划分,该要求对城市和农村儿童保健工作提出了不同要求,农村低于城市,且不同地方可根据本地情况按照不同标准执行,甲类标准最高,丙类最低。“此次统一城乡服务标准,体现了新医改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规范》起草专家之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儿童卫生保健部研究员蒋竞雄说。 按社会需求新增服务内容 据蒋竞雄介绍,规范所涉及的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服务。 《规范》新增了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为所有儿童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单纯性肥胖、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进行筛查和防治等内容,并要求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这些服务内容都适应了新的社会需求。”蒋竞雄说,随着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传染病防治已经不是儿童保健工作的重头戏了,佝偻病、腹泻等由于营养和卫生条件不好导致的儿童常见病也不再常见,取而代之的是屈光不正、心理疾患等疾病的增多,以及由于经济条件改善,家长们渴望从小为孩子提高生命和生活质量,让孩子生长发育更全面、更健康。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0~14岁儿童伤害死亡率为16.37/10万。伤害已经成为儿童死亡的重要原因,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为此,《规范》特别把预防伤害纳入学龄前儿童保健范围。 儿保人员要有资质 “仅规定服务内容是不够的,要想让儿保工作真正落实下去,还得依靠医务人员。”蒋竞雄说,“《规范》对儿保工作者的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过去,由于儿保工作是不赚钱的项目,在医疗机构被边缘化,主要由各医院的老护士或者无法胜任主要临床工作的人员承担。《规范》力图通过加进这些新规定改变现状,从根本上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规范》首次对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提出了基本要求。蒋竞雄认为,有了这些要求,各地方才能进一步加大投入,为儿保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儿保工作将有考核标准 随着医疗机构职能的调整,三级医院不再承担地段保健工作,《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将儿童保健工作的主要承担者确定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除提供基本服务外,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并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要承担相应的健康教育、免疫规划等儿童保健工作。 《规范》要求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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