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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质 定任务 定收支 卫生院编制管理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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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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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性质 定任务 定收支 卫生院编制管理有规可循
    本报讯(记者 赵 炜)日前,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下文,出台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此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河南要求,每个建制乡镇建设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政府对其实行核定收支,绩效补助。
  在人员编制上,河南规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要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由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等,保证正常运转。乡镇卫生院服务收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职能配置上,河南对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也有新的规定。
  为加强监督管理,该管理办法要求,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机构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竞争择优,实行全员聘用制和绩效考核制,新增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受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和岗位条件,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活动。对已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限期清理或转岗分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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