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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服务补助需方 购买服务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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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乡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考核实施意见出台 本报讯(记者 胡晓军)今年起,河南各地要按照农村常驻人口年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补助独立承担或协助开展所在村村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这一补助提倡采取补助需方、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与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签订合同。近日出台的《河南省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考核拨付实施意见》中,明确了这一原则。 河南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卫生部门转变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方式、方法,采取补助需方、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与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签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实行以考定补,动态责任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绩效考核制度,将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内容、绩效考核结果等与经费补助直接挂钩。对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既定目标任务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处罚,相应扣减补助资金直至取消下年度评聘资格。河南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相关待遇政策。 具体补助资金拨付程序为:年初,县级(市、区)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按照核定经费补助标准的50%预拨给有关乡村医生;县(市、区)卫生局按照有关考评内容、程序、标准,每季度组织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考核一次,并公示考核结果,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总结;年终,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将考核结果及有关人员名单按时提交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与年初预拨资金通盘结算,多退少补,将资金拨入乡村医生个人基本账户。 据了解,原则上一个行政村确定一家政府支持的村卫生室,承担其所在行政村村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和任务。乡村医生原则上一个村卫生室不得少于2人,除承担所在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外,还应承担村民基本医疗服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实施。2010年起,河南各地要从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中,按照农村常驻人口年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对乡村医生独立承担或协助开展所在村村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补助。各地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外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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