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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竺提出医改四大体系唇齿相依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医疗损害责任多项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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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0年1月9日 星期六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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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医疗损害责任多项规定出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 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多项规定。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医务人员未及时说明医疗风险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情况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未尽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种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药品医疗器械缺陷致纠纷患者可请求医疗机构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3种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摘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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