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指南 6.1.10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1.10.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6.1.10.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1.10.3 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1.10.4 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1.10.5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1.10.6 事故发生后出现新情况,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6.1.11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1.1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6.1.1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1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1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12.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2 图(略) 6.3 应急技术措施 6.3.1 建筑边坡工程 6.3.1.1 建筑边坡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做好边坡支护结构和边坡环境异常情况资料收集、整理及汇编等工作。 6.3.1.2 当边坡工程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周边建筑物、地面出现沉降开裂等险情时,应暂停施工,根据险情原因选择下列应急措施: a) 在坡顶主动推力区进行削方减载,减小岩土体压力; b) 在坡脚被动区采用堆载反压法进行临时抢险处理; c) 封闭坡面及坡面裂缝,做好临时防水、排水措施; d) 对支护结构进行临时加固; e) 对险情段加强监测; f) 立即向勘察和设计等单位反馈信息,开展勘察和设计资料复审,按现状进行施工状况验算,并提出合理排险措施; g) 危及相关人员安全和财产损失时应撤出边坡加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及财产。 6.3.2 建筑基坑工程 6.3.2.1 基坑工程发生险情时,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a) 基坑变形超过报警值时,应调整分层、分段土方开挖等施工方案,并宜在坑内回填反压后增加临时支撑、锚杆等; b) 周围地表或建筑物变形速率急剧加大,基坑有失稳趋势时,宜采取卸载、局部或全部回填反压,待稳定后再进行加固处理; c) 坑底隆起变形过大时,应采取坑内加载反压、调整分区、分步开挖、及时浇筑快硬混凝土垫层等措施; d) 坑外地下水位下降速率过快引起周边建筑物与地下管线沉降速率超过警戒值,应调整抽水速度以减缓地下水位下降速度或采用回灌措施; e) 围护结构渗水、流土,可采用坑内引流、封堵或坑外快速注浆的方式进行堵漏;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回填,再进行处理; f) 开挖底面出现流砂、管涌时,应立即停止挖土施工,根据情况采取回填、降水法降低水头差、设置反滤层封堵流土点等方式进行处理。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