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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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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制冷及空调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3.3.4 制冷剂气瓶 a) 制冷剂气瓶的检验、运输、保管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执行; b) 制冷剂气瓶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气瓶检验记录等; c) 制冷剂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d) 不同制冷剂气瓶应有不同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擅自改变钢印和颜色标记; e) 在使用前应确认气瓶的安全状态和盛装的制冷剂种类; f) 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不少于10m(米); g) 严禁敲击、碰撞、暴晒以及用超过40℃(摄氏度)的热源对瓶体加热; h) 瓶内应留不少于0.5%~1.0%规定充注量的剩余制冷剂; i) 不得对瓶体进行焊接; j) 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k) 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l) 外观有损坏,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附件不全和瓶内无剩余压力的气瓶不得充注; m) 近距离搬运气瓶,凹形底气瓶及带圆形底座气瓶可采用徒手倾斜滚动的方式搬运,方形底座气瓶应使用稳妥、省力的专用小车搬运。距离较远或路面不平时,应使用特制机械、工具搬运,并用铁链等妥善加以固定。不应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 n) 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 o) 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或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不应用抛、滚、滑、摔、碰等方式装卸气瓶; p) 用人工将气瓶向高处举放或需把气瓶从高处放落地面时,应两人同时操作,并要求提升与降落的动作协调一致,轻举轻放,不应在举放时抛、扔或在放落时滑、摔; q) 装卸、搬运缠绕气瓶时,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气瓶复合层磨损、划伤,还应避免气瓶受潮; r) 装卸气瓶时应配备好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 s) 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应逐个卸车,不应多个气瓶连续溜放; t) 装卸作业时,不应将阀门对准人身,气瓶应直立转动,不准脱手滚瓶或传接,气瓶直立放置时应稳妥牢靠; u) 装卸有毒气体时,应预先采取相应的防毒措施; v) 气瓶入库前,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 w) 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 x) 气瓶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合理使用、正确操作,按要求进行检查。 5.3.3.1 制冷剂的改变 a) 在改变制冷剂之前应做好计划,至少包括如下各项: ——确认制冷系统和部件适合改变制冷剂种类; ——检查制冷系统用的所有材料,确保与新的制冷剂兼容; ——确定现有的润滑油类型是否适合用于新的制冷剂; ——确认系统的运行压力不会大于系统允许的压力; ——确认泄压阀的释放容量适合新制冷剂; ——确认电动机和开关设备适合新的制冷剂; ——确认储液罐对新制冷剂容量足够大; ——如果新制冷剂是不同的类型,保证改变制冷剂类型的后果是已知的; ——设备对改变制冷剂类型的适用性需从原始设备制造商、新制冷剂制造商和润滑油制造商得到指导。 b) 改变制冷剂类型的实施应按照设备制造商、压缩机制造商、制冷剂供应商的建议计划开发出的下述程序: ——记录整个系统的运行参数,建立性能基准; ——进行彻底的泄漏检查,确认需要替换任何接头和密封; ——依据回收原始制冷剂; ——排出润滑油; ——检查润滑油是否状态良好,如果不好,从系统中排出残留的润滑油; ——根据需要改变接头、密封件、显示和控制设备、过滤器、油过滤器、干燥器和泄压阀; ——系统抽真空至绝对压力小于132Pa(帕); ——充润滑油; ——充制冷剂; ——根据需要调整显示和控制装置,包括软件的修改; ——修改所有使用的制冷剂类型的标记,包括在操作现场的值班日志和文件; ——进行彻底的检漏并根据需要修复任何接头和封口; ——记录全套系统运行参数并比较以前的基准性能。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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