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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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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晓娟)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从基本条件、功能布局、医疗服务等7个方面明确了建设参考标准。《参考标准》要求,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能识别和诊治中医病种50种以上,能够开展物理治疗和中医医疗技术治疗项目30种以上。 根据《参考标准》,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所在乡镇应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之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原则上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已经达到推荐标准。服务人口原则上不少于10万人,与县(市)人民医院距离10公里以上或车程1小时以上。床均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 在门诊和住院服务方面,《参考标准》要求,通过3年~5年建设,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年诊疗人次达到所在地县级医院的15%以上,入院人次达到所在地县级医院的10%以上。至少能识别和诊治100种以上的常见病、多发病,其中门诊和收治住院病种80种以上、中医病种50种以上。 《参考标准》要求,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强化特色科室建设,增强康复医学、老年医学、骨科、中医科、儿科等特色专科服务能力,至少有1个市级特色科室,特色科室住院人次占比大于30%。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不少于10种中医诊疗和康复设备。各临床科室均有中级职称及以上医师。中医类别医师不少于5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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