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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由中央财政支持集中照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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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冯金灿)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于2023年起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被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如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做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医疗卫生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人的服务条件。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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