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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医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保留全部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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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医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保留全部执业范围 □刘笑天 依据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以注册最多3个执业范围;而当基层多专业医师变更到上级医疗机构时,注册机关往往只允许医师保留一个执业范围,依据同样是《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种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最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以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推行医师区域注册,强制注销医师多个执业范围已不符合现行政策环境。原因如下: 1.医师注册执业范围是对个人能力的许可。医师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注册机关核定医师个人的执业范围。假如某医师有内科与儿科两个执业范围,从A医院变更到有内科没儿科的B医院,他可以从事内科专业;再从B医院变更到有儿科没内科的C医院,他可以从事儿科专业,他的个人能力保持不变。只要医疗机构环境允许,医师就可以充分发挥个人能力。虽然医师能否行使全部能力受到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约束,但是医师应保持个人能力不受外界影响。 2.医师注册执业范围属于行政许可,无正当理由不能取消。《执业医师法》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医师可以注销注册,而未规定可以单独注销某个执业范围。《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是普通规范性文件,设立和取消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不高,因而注销多个执业范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应当注意的是:医师原本合法取得执业范围,在保持个人能力不变的前提下,仅因变更执业机构就被注销数个执业范围许可,有违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3.注销多机构备案医师的执业范围,可能引发法律问题。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基层医疗机构多专业注册的医师可依据不同执业范围分别在不同的医疗机构备案后执业。医师变更主要机构时,若只允许保留一个执业范围,则该医师依据其他执业范围办理过的备案无疑会受到影响,该医师与备案机构所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该医师正在进行的诊疗行为是否合法等,将引发一系列新问题。 4.注销多个执业范围,有侵犯公民自由择业权的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就业权,一般包含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自由工作或就业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平等就业权,另一个是自由择业权。另一重含义是请求提供有报酬的工作机会的权利,又称职业保障权。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的劳动关系。任意注销医师合法取得的执业范围,显然削弱了医师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权,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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