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不能办诊所 □刘笑天
诊所是专门一类医疗机构,原卫生部在1994年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就有诊所的基本标准。2010年原卫生部修订了诊所基本标准,把原来各种专科诊所基本标准统一为一个通用基本标准,方便了基层医师和群众。 由于《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关于个体执业的规定很明确:“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因此,普通人对诊所的主观印象就是个体诊所。那么是否只能以个体行医方式设置诊所,公司等其他法人能否设置?目前各省理解不一,有的同意放开,有的仅允许个人申请设置诊所。 看下面几处条文: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2)《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15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原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没有对设置主体做出限制性规定。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推知,早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就意识到,个体执业相对于大型医疗机构,要制定更加详细的要求和条件,因此,《执业医师法》用专门条款对个体行医提出了要求。同时,国家允许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诊所,根据其对社会服务和对内部职工服务进一步有所区别,对为内部职工服务的诊所,用“备案”取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门槛较低,更加方便基层群众就医。 因此,从法规角度,公司可以设置诊所。唯一的障碍是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目前国家已经放开诊所的规划限制,不再要求限制区域内诊所的相互距离和数量,所以这一障碍就没有了。 需要注意的是以公司名义设置诊所,仍应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即诊所负责人应是同一专业执业满5年的执业医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