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应遵循什么原则
与传统证据相比,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既具有调查收集证据行为的共性又具有其特殊性。共性在于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的主体、程序、方法、手段等必须合法,特殊性在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在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取证对象的具体属性,借助特定技术,通过适当方法,甚至聘请或委托具有专门技术的人,保障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依据电子数据的特性,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证据时,需要遵循一些特定的原则。根据国际通行取证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及实践,电子数据取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授权原则。取证人员要得到法律授权,取证流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无损原则。取证方法要科学,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连续性;电子数据的保全要符合证据保管链,即能够说明电子数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之间的任何变化。 3.胜任培训原则。从事取证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电子数据取证能力。 4.记录固定原则。任何针对数据获取、存储、运输、分析检查的活动都必须记录并存档。 5.使用工具原则。取证人员应该配备符合要求的取证工具。 (摘自《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