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乔晓娜 通讯员闻 彬)1月25日,记者从南阳市卫生健康委了解到,自今年5月1日起,全市诊所准入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诊所(不含中医类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以及医疗美容相关诊疗科目)适用备案制管理,举办人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原卫生部《诊所基本标准》,南阳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制定全市诊所备案的相关流程,在全省先行一步。据南阳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人介绍,此次诊所管理工作的改革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诊所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二是诊所监督由事前监督改为事后监督。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诊所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印发的《诊所基本标准》,对举办诊所的申请进行审核备案;举办主体及医师、护士执业条件,按《诊所基本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今年5月1日开始,南阳市将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工作。对拟举办诊所的,举办人必须把诊所备案登记表、诊所建筑设计平面图、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诊所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法人资格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和诊所举办人承诺书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诊所的环评、消防材料不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诊所备案的前置材料,诊所举办人应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诊所举办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举办人,按《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将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管理范围。 此次改革简化了诊所备案工作流程。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诊所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诊所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诊所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诊所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申请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应当予以备案,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反映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经查证属实的撤销备案,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收缴《诊所备案证》;不予备案的,应当将核查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诊所举办人。 此次改革加强了诊所的监管,由原来的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现场监督。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对诊所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的继续执业;查验不合格的撤销备案,终止其执业资格。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同时,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做好就诊患者登记,并按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的要求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等工作。对于诊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诊疗科目、诊所因故终止诊疗活动、歇业或者停业等事项,《通知》也明确了相关的办理流程。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加强对备案诊所的监督管理,监管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将诊所、诊所举办者、诊所从业医务人员等纳入河南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本《通知》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可自主选择保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备案登记。保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的变更、校验、注销等事项按照原规定办理,重新备案登记的诊所按本《通知》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