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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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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0年1月23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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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职业有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法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以及临时性检查,检查间隔不应超过2年;检查结果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要求的,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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