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年度卫生检测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10日,某市执法人员对该市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现场不能提供2016年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2017年5月15日,某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该酒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天,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负责人王某进行询问并核实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该酒店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2016年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市卫生行政部门鉴于该酒店积极配合落实整改措施,加强自身卫生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该酒店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该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7年5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7年6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罚款已于2017年6月5日执行完毕。 该市执法人员经现场复查,该酒店对违法行为已经予以纠正,案件顺利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因此,该案违法主体应认定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王某。 违法事实清楚
当事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年度卫生检测的时间界定严谨
执法人员着重调查了该酒店开展年度卫生检测的时间范围,兼顾了自然年度和检测周期年度,以当事人自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上一个自然年度开始,是否进行过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执法人员从2016年1月开始计算,避免了当事人2016年5月以前曾做过监测,或2016年5月以后还有时间做检测的时间跨度上的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