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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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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因为《行政强制法》设置了行政处罚有限调解原则,即可以通过达成执行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罚款,因此就可能出现协议履行时间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限届满后,所以,《行政强制法》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间起始点从“起诉期限届满之日”修改为“期限届满之日”这里的“期限”包括“诉讼期限”和“协议期限。” 未经调解起诉期限 从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经调解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若协议分期履行期限未超过诉讼期限——起诉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若协议分期履行期限已超过诉讼期限——协议履行期限(约定缴款时间)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同时注意,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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