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17年区外专项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西藏卫生人员队伍建设,经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拟从西藏自治区以外引进部分专业技术人员。 一、引进范围 普通高等院校非西藏生源应届和往届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护理和医技专业放宽至大专学历)。 二、引进名额 计划引进500人左右(具体岗位计划请在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xzwsjsw.cn查看)。 三、引进条件 (一)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一般应为医学类专业,已取得相应学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大专或大学本科学历者,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即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职称资格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即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综合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安排。 5.热爱西藏,志愿服务西藏,具有吃苦奉献精神。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高原环境。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处分的人员。 4.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已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不能报名。 (下转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