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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案件,法官都关注哪些方面
 

医疗纠纷案件,法官都关注哪些方面
本报记者 索晓灿

    发生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对簿公堂,医患双方更是各有辛酸泪。面对他们,法官有什么要叮嘱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官更关注什么?
    毋庸置疑,尸检报告是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最关注的证据之一,相关内容已在《尸检报告,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十分重要》一文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修改、篡改,一定要分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银辉经常碰到患方认为院方篡改病历而索要巨额赔偿的情况。实际上,这是有些患者没有弄明白何为篡改、何为修改。
    “如果医务人员不小心把病历里的名字、日期等写错了,之后进行改正,这是对瑕疵的修正,这是修改不是篡改。”对此,李银辉举例说明,那些在病历里把不存在的事实写成存在的事实(比如某个具体医疗行为),把没有采取的治疗手段变成已经采取的治疗手段(如注射某种药物),这是篡改。仅就医疗文书而言,医生在书写病历时不存在任何瑕疵的可能性较低,患方对此应予理解。
    当前,随着电子病历的普及,医务人员对电子病历做出处理后只需要点击“保存”即可,很难明确医务人员是修改还是篡改了病历。事实上,如果认定病历篡改,法官是可以直接推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病历电子化,给法官界定修改和篡改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李银辉建议,一旦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存在异议,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在医院办公室可以当场完成。贴上封条后,医患双方代表在贴合处签字即可完成。如果院方此时不同意封存病历,其行为就存在瑕疵,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
多种情况可推定院方存在过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特定情况下,法官可以不经过司法鉴定就能够推定院方存在过错。
    据李银辉介绍,从事相应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比如从业资格、实施相关手术的资格等;患方提供的病历(双方封存的病历)和院方提供的病历在重要的诊疗手段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时法官可以直接推定院方存在过错。此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会考虑治疗效果。如果患者不经医治就会导致某个结果,治疗结果是这一结果或者更好,法官会考虑适度减轻院方的责任;如果患者入院时比较年轻、身体状况较好,入院后基于诊治行为导致不好的结果,即使经过司法鉴定院方承担的责任比例较小,法官也会适度加重院方的责任。
    李银辉提醒,对于患者的状况,医患双方可以采取录像等手段进行明确,病历上的“精神尚可”并不足以参考。院方如果发现患者病情较重、手术风险较大,就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了。
多种思维贯穿审判全程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陈红说:“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法官也是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工作的,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在实践中,有些家属对患者死亡缺乏理性认识,赔偿期望值较高,这样其实是不利于双方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反之,有些索赔金额较少的案子更容易调解。”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在未做出司法鉴定之前,大多数都会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等原因,愿意出一部分钱对患者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
    医学是无止境的,未知大于已知。在一些未知疾病面前,在当前的医疗技术水平还未达到治疗这一疾病的时候,院方不应当承担责任。在有些疾病治疗中,院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手术也很成功,但是由于并发症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不良后果。这时,院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适度的。
    陈红提醒,很多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不是因为治疗结果不理想,而是因为在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给予患方应有的尊重,患方起诉医院有时候就是为了“争一口气”。因此,医务人员应提高职业素养,增强医患沟通的效果,把医疗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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