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作为荣获2016年全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千案评比推精品”活动一等奖的案卷,“某水务公司未取得有效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揭示的是由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查处的案例。该公司未办理有效的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而跨区域供水,受到行政处罚。本案与一般的无证供水案违法情节差别很大。在本案中,卫生监督员经过仔细检查、多方取证,发现并认定该公司跨区域供水的违法情节,及时立案查处;内容翔实,证据可靠,可资参改。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22日,某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员在对某水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持有某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在对该公司供水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时,卫生监督员认真核对资料后发现,该公司存在跨区域供水的情况。卫生监督员立刻意识到,该公司可能存在跨区域供水而未取得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违法事实,遂展开调查。 卫生监督员调取了某水务公司的营业执照、2016年5月26日至7月24日扩大供水范围的供水量统计表、现场拍摄的厂区照片、某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水质检测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2016年8月4日,卫生监督员对被委托人制作了询问笔录;2016年8月5日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16年8月10日进行案件合议。合议认为:该水务公司所持的某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已经过期,未取得某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而扩大供水范围、擅自供水,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合议决定,给予该水务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6年8月18日,卫生监督员对某水务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6年9月19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10月10日,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2016年10月11日,本案结案。案卷评析
卫生监督员对案件的走向把握准确 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在发现异常情况的第一时间就能想到收集水质检测报告,这一点值得肯定。在一般情况下,卫生监督员对于无证供水案的调查,仅限于收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证据和擅自供水的证据,往往不注意收集供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证据。因为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关系到是适用《传染病防治法》还是适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问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案办案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 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在案件调查阶段,卫生监督员提取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某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等证据。该公司营业执照的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已经过期。据此,卫生监督员确认了该案的违法主体。 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确凿 2016年7月22日,卫生监督员调取了现场拍摄的厂区照片、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某水务公司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7月24日扩大供水范围的供水量统计表等证据。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该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某水务公司未取得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而扩大供水范围、擅自供水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卫生监督员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的现场检查、受理、立案、调查终结、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结案等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同时,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卫生监督员均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程序合法。
经验与思考
本案中,某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发放要求和发证期限明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虽然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时限对本案的行政处罚没有实际意义,但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许可证的核发方面不够严谨。 本案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但是,在《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中,找不到该条款对应的罚则。本案处罚金额虽然是裁量标准的上限,但不足以震慑违法单位,建议有关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在认定违法事实上不但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还取得了供水单位的供水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某水务公司向某省辖市供水的事实。 (案卷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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