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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保卡异地就医结算“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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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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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医保卡异地就医结算“有章可循”
 
    全国各省市在医疗保险费费率和报销起付线、封顶线、支付比例以及报销的病种、药品范围等方面均有差别,异地就医一直存在不少难题。为此,辽宁省专门针对各类情况人员的异地就医问题制订了不同的办法,异地就医终于可以“有章可循”。
    短期出差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以下简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拿急诊单据和相关诊疗资料,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也就是说要事先垫付、事后报销。
    因当地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转诊的,由当地最高级别医院专家会诊并提出转诊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其转诊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长期(6个月以上)在国内跨统筹地区工作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在工作地选择2~3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工作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在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订。
    退休后打算在异地长期(1年以上)定居、并取得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长期居住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和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安置地或居住地选择2~3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异地定点医院。其在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订。
                            (摘自《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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