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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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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乡镇卫生院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
 

  (上接第1版)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中心乡镇卫生院副院长最多不超过3名。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要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由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等,保证正常运转。乡镇卫生院服务收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积极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机构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竞争择优,实行全员聘用制和绩效考核制,新增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受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和岗位条件,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活动。对已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限期清理或转岗分流。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颁布新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后,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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