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康档案优先照顾重点人群 |
来源:医药卫生报乡村医生电子版 [字号: 大 中 小] |
卫生部出台《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曹 政 12月3日,卫生部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提出指导意见。今后国家要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具体时间表确定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具体时间表。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到2009年底,中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 卫生部要求,健康档案的建立需要首先关注重点人群。《意见》指出,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应当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注意查阅健康档案 《意见》指出,健康档案应当统一存放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 为防止健康档案泄露居民个人隐私,《意见》强调,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 鼓励建电子健康档案 《意见》指出,逐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建立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鼓励以省或地级市为单位研究开发相关信息系统。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要逐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及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医院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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