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来源:医药卫生报乡村医生电子版 [字号: 大 中 小] |
为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现就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符合免试注册条件补办注册问题 2004年以来,虽经多次补报,一些地方仍有少数符合免试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未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结合各地实际,经研究决定,同意继续为这部分乡村医生补办执业注册手续。 (一)人员条件 补办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2.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3.《条例》第十条规定的3个免试注册条件之一(相关证件及工作年限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二)注册程序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乡村医生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2.乡村医生填写《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豫卫基妇〔2004〕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审批。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乡村医生基本信息录入升级后的“河南省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批通过的乡村医生的全部资料(包括有关证件的原件)报省辖市卫生局备案审查。 6.省辖市卫生局依据备案审查情况,通过网络填报审查意见。 7.省辖市卫生局备案审查通过的人员,自动进入再注册程序。按再注册程序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补办执业注册工作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以后不再受理补办执业注册申请。 二、关于变更执业注册问题 变更执业注册是指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时,按照《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一)变更注册类型 变更注册分为县内变更和跨县变更两种形式,跨县变更又分为县内变出和县外变入两种情形。 (二)变更注册程序 1.县内变更注册程序 乡村医生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变更注册审批表》),分别到原从业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以及拟从业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按照县内变更执业注册操作说明填报有关信息及审批意见,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重新打印新证。 2.跨县变更注册程序 乡村医生填写《变更注册审批表》,分别到原从业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原批准注册机关批准;原注册机关审批同意后,按照管理系统跨县变更执业注册-县内变出操作说明填报有关信息及审批意见,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持原批准注册机关签署同意的《变更注册审批表》到拟从业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签署意见后,报拟从业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管理系统区间变更执业注册-县外变入操作说明填报有关信息及审批意见,重新打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关于注销注册问题 (一)注销注册情形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有《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注销注册程序 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登陆管理系统,打印《乡村医生注销注册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按照注销注册操作说明注销有关信息,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重新注册 注销注册的乡村医生如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可以重新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的乡村医生,应当首先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办理再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乡村医生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培训和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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