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保障农村中医药工作科学发展(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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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 徐青松 传统医药立法势在必行 在中医药地方立法纷纷取得成果之际,国家层面的立法也终于在各界期盼中开始取得实质性进展,制定中(传统)医药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据了解,中医药法草案不是简单地将中医药条例上升为法律,该草案有望涉及中医药管理体制、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人才培养、中药制剂与中药材的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卫生部将与中医药局共同推进立法进程,调查研究中医药发展中面临的关键问题,调动行业内外力量,力争法律草案既能与卫生法律相衔接,又能更好地反映中医药的特点。通过立法解决中医药发展问题,产生的将不是一时一地的效益,而是长远持久的效果,是从根本上保障中医药工作发展的治本性措施。 中医药立法模式如何选择 在中医药立法模式上,应当以单独立法或者专门立法为宜。现行有关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在整体上没有对中西医作出区分,绝大多数医事法律法规及规章是以调整和规范西医为逻辑起点和说理路径的。有些医事法在形式上也适用于中医药,但在效果上不仅不能保护中医药,反而会阻碍中医药的发展。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以及近期立法规划中没有医事法典的情况下,有必要采取“中西医分立”而不是“中西医合立”的立法模式。这样区分立法的意义在于,给中医药立法留出“说理”空间,因为毕竟,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发展繁衍过程中形成的独特医学科学体系,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实践体系。同时,中医药单独立法或者专门立法也有利于实现中医药的独立发展而不是与西医“难舍难分”“不明不白”。 立法应从实质上解决关键问题 中医药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从实质上为中医医疗、教育和继续发展解决一些普遍存在的关键性问题,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对已有法规的重复和原则性描述,对影响到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应以法的形式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才能使中医药的发展真正从政策保护上升为法律保障。长期以来严重困扰和阻碍中医药发展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中医院发展模式问题。2007年颁布的《中医药创新发展纲要》明确将“现代化”规定为今后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四大任务之一,明确提出了“中西医优势互补、相互融合”的主张,那么中医院发展在把握中医主体地位不变的情况下,如何根据时代需求处理中西医之间的关系,如何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立法应予以明确规定。 二是院校人才培养模式问题。《中医药创新发展纲要》将中医“现代化”和“国际化”列为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基本任务,院校教育应当围绕这两个基本任务来调整和研究。中医药现代化必须依靠现代化的教育模式,内容必须与包括西医学在内的现代科学技术紧密结合,中医的思维与西医的思维都需要得到牢固的建立,因为中医走向现代化、走向国际化只靠中医思维是远远不够的,是达不到目的的。 三是中医药标准化建设问题,中医理论必须通过现代科学的阐释和现代语言的表述才能被现代人所理解和接受,才能被世界所理解和接受。加快推进并重点完成好中医药名词术语、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继续推进中医常见病症诊疗指南和中医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研究制定。 四是师承教育与从业人员的准入问题。与任何学科相比,没有一个学科比中医的师承教育问题更为突出。所以如此,这是由于中医学自身特征所决定的,即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大多是要通过师承模式在临床实践中言传身教来继承发扬的。那些未经院校教育而直接跟师学习的人员,能否直接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如何界定并解决好现有民间中医药人员的合法行医资格等问题,应在立法中予以关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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