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报乡村医生——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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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来源:医药卫生报乡村医生电子版      [字号: ]

(上接第一版)
    (三)学习培训考核(满分10分)。
    由考核委员会根据乡村医生参加年度培训情况、在岗医学学历教育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委员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及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职业道德考评满分20分。
    第十二条  考核时间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限定的时间,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本辖区具体考核时间。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个人述职、查阅资料、走访调查、业务水平测试、召开座谈会、职业道德评议等。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小组)于考核前30日,通过可靠途径将通知送达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二)乡村医生在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并将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同时填报《乡村医生考核表》。
    (三)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内容、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四)考核委员会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并记入《乡村医生考核表》。
    (五)考核委员会应于考核完成的15日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通知书。乡村医生应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备案。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
    (六)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15日内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备案表》和《河南省乡村医生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前10日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日。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在考核前7日向考核委员会(小组)申请让其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70分及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填报《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原注册部门应当立即注销其执业注册,并负责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有关部门处理或处罚仍不改正,或被处理和处罚次数达到3次的,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扰乱考核秩序的;
    (二)套取或冒领新农合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
    (四)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进行执业活动的;
    (六)超范围执业的,非法接生或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
    (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伪造、隐匿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八)使用劣药、假药的,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医疗材料的;
    (九)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名称、乡村医生姓名、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执业证书号码、注册村级卫生机构名称、考核周期、考核结果、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四条  省级和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采用卫生部制定的统一样式。《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备案表》、《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结果汇总表》使用省卫生厅制定的统一式样。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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