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报乡村医生——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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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来源:医药卫生报乡村医生电子版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本省范围内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应与乡村医生考核同期进行。
    第四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于乡村医生较少的市辖区,乡村医生考核可由该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考核委员会可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或指定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组长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人员担任,成员由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人数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十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履行公共卫生职责考核(满分50分)。
    1.疾病控制:依法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和管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协助做好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2.新农合服务: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农合工作,定期公示本村参合群众信息以及医疗补偿信息。
    3.妇幼保健: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协助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及时掌握、报告孕情,动员孕妇接受早孕检查、定期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搞好体弱儿管理;积极开展妇幼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常见妇科病查治、儿童体检。
    4.卫生监督: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本村卫生监督的指导服务工作。
    5.信息管理:负责有关新农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如实填写并按时上报有关公共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6.健康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定期向村民宣传卫生防病及保健知识。
    7.健康档案: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管理;按要求完成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的信息收集、建档、录入、更新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8.爱国卫生运动: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创建。
    9.完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考核委员会应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可由考核小组具体实施。
    (二)业务水平考核(满分20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医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应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可根据需要组织理论考核。考核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下转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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