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如何接警、媒体宣传不实有了处理依据洛阳就医疗纠纷签发政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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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永胜 通讯员 路 璐)近日,洛阳市市长郭洪昌签发了第106号政府令,这份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洛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提供了具体有效的法规依据。 该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建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风险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比照参加。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该办法指出,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协商;索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可以通过调解组织调解;索赔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同时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在自行协商、调解组织调解时,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患者及家属雇佣他人实施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该办法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报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依法移放尸体。” 《办法》第26条特别指出,“新闻机构或者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严重失实报道,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既是患者之福,更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之福,医患双方权益均有法可依,可喜可贺!”洛阳某医院负责人振奋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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