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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规范医学信息管理 新生儿未取名不发出生证

来源: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字号: ]

  福建省卫生厅近日发出《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出生等医学信息管理的通知》,提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孕产期保健服务期间,应告知孕妇提前确定新生儿姓名,以便准确签发。
  据介绍,1993年1月1日起,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但由于部分医疗机构签发出生证时,部分项目填写不完整,特别是新生儿姓名空项等,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伪造身份、姓名等现象,影响了出生登记的准确性。
  《通知》提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所有项目必须真实、完整;应要求新生儿父母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查验身份证真伪,准确记录新生儿父母亲的身份证号码。对于无法识别的身份证,先复印留底,暂不签发,待提供真实身份后按规定的程序签发。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健全和落实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所有开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民营医院),应于今年年底前在妇产科配置第二代身份证验证阅读器,查验身份证真伪,并保存身份信息一年以上。
           (摘自《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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