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岩)近日,记者从三门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降低个人负担,从2010年1月1日起,该市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保险政策作出较大调整,从6个方面降低城镇居民缴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所有低保、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均免缴费用。 近日,三门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和报销标准的通知》对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一是降低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由70元/人/年降低为50元/人/年。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使基础报销比例达到了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5%(连续参保5年可再提高5%)。三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到4万元。四是提高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报销比例,由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50%,统一提高到75%。五是提高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六是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原标准最高15元/人/天,提高到最高28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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