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药店员工粗心,将处方上用于扩张血管的“长春西酊”,错拿成用于放射治疗癌症的药物“长春新碱”,造成患者死亡。日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药店赔偿患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9315元。 法院审理查明,温某1946年生,2006年因患脑梗塞进行治疗。2007年4月16日,温某遵医嘱到许昌市中心医院复查病情,该院医生开具了处方。当温某持处方到许昌市龙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后改制为许昌市颐养堂医药公司)购药时,该公司工作人员误将处方上的“长春西酊”错拿成“长春新碱”,并在药盒上标注了处方上注明的用量。 温某回家后即按药盒上标注的用量开始输液,不久便出现不良反应,并于2007年4月27日死亡。2008年12月17日,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温某的死亡与所用药物“长春新碱”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昌市颐养堂医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温某在购药回家自行输液过程中,温某本人和输液的医生对药物的品名注意不够,继续把“长春新碱”当成“长春西酊”使用,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故本案依法减轻被告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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