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从2010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地方财政6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提高到30元。我省地方财政60元由省、市、县三级按5∶2∶3的比例分担。各地要按规定落实新农合财政补助政策。农民个人缴费参合后,要逐户登记造册,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交款专用收据,并及时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2010年2月底以前,各县(市、区)所在的省辖市要将经核实后的参加当年新农合的人数及农民缴费、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申请省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等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卫生厅。 通知还要求,全面加强对筹资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筹资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重点了解各地筹资工作的组织情况,核实农民人口数、参合农民数、资金筹集和管理情况及参合农民合作医疗证发放情况等。一旦发现违背农民意愿、虚报参合人数、强迫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参合、不严格执行以家庭为单位参合规定及截留、挪用参合资金等情况,要坚决纠正,同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省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筹资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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