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本报讯 近日从河南省卫生厅传来消息,河南省制定了《中央新增投资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装备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专物专用,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暂行办法》指出,由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的政府采购,并分别与中标厂商签订供货合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与厂商按合同条款支付结算货款。医疗设备到位后,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和项目单位组织安排接收、验货,协助中标厂商安装、调试和业务技能培训,并及时出具收货证明、质量验收确认报告书等相关手续。 《暂行办法》要求项目单位实事求是地进行设备需求申报;明确项目设备管理科室和使用科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设备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保管;切实加强对项目设备的验收工作;明确专人对供应商送达的设备进行审查核对;按时参加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统一组织的中标设备使用培训班;及时将验收合格的设备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入帐、入库、入卡手续,建立项目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记录。 河南同时要求,项目单位应将项目设备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内容,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依据。任何项目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将项目及配套设备转借、转让、变卖、改装、拆卸和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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