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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厅局联手推进新农合制度

来源: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字号: ]

    本报讯(记者  李伟强)2010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地方财政6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到每人每年30元;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3年内,所有省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实现直补,方便参合农民在全省范围内就医补偿……河南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中医管理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加速新农合这一民心工程惠民利民的发展。
    据了解,2010年开始,河南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地方财政6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到每人每年30元。地方财政60元由省、市、县三级按5∶2∶3的比例分担,省财政补助资金人均30元一次到位。
    2010年起,新农合统筹补偿封顶线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适当扩大对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的病种范围,尤其要提高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适当扩大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统一全省诊疗项目范围目录。实行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限价内全免费。
    2010年起,河南将逐步取消门诊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渡,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全部实行门诊统筹。此外,河南要求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白内障复明等)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公共卫生经费和新农合基金的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管理办法。
    同时,河南要求加大基金监管力度,防范基金风险。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通过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建立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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