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述明 通讯员 国亮)濮阳一名患者因为再植手术失败,和医院打了几年的医疗赔偿官司,在人民法院的再审中,因接诊后没有病历记录,医院最终被判赔偿患者损失近4万元。 2005年6月10,唐某在割麦时左胳膊被铰断,到某医院抢救,院方认为他不适合进行再植手术。唐某家属强烈要求进行再植,接诊医生推荐了另一家医院,但再植没有成功,唐某最后做了截肢手术。唐某觉得接诊后医院拒绝做再植手术,延误了他最佳再植时机,致使再植没有成功,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术后唐某将该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各项损失和赔偿费用的40%,共计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接送和抢救过程都没有过错,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唐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唐某在2008年7月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查明,医院没有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在抢救危急病人结束后6个小时内书写病历,对唐某的诊疗过程中没有病历记录,并且医院在接诊时已具备断肢再植的能力。因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院要对自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病历记录,不能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唐某不适合进行再植手术,应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所以依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和唐某的请求,判令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残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701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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