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规范新农合服务行为,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河南省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和服务监管。
基金安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强化各项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基金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
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作用,及时纠正基金管理运行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新农合公示制度,定期公布新农合基金收支和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等情况,进一步增加新农合工作的透明度。
各级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大新农合资金审计力度,确保新农合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坚决防范基金被贪污、截留、挪用、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管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合理。
定期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建立定期督导机制。
省卫生厅负责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督查和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抽查。省辖市卫生局对所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所辖县(市、区)新农合工作每季度现场督导一次,每年全部督导一遍,每县至少抽查1所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和2所乡镇卫生院,每个医疗机构至少抽查50名参合农民住院报销资料;县(市、区)卫生局每季度对县、乡定点医疗机构督导一次,每个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抽查30名参合农民住院报销资料;乡级新农合监管人员对所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日查房制度,认真核实参合农民身份,监督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对参合农民在门诊就诊的报销费用进行抽查。
风险预警
各省辖市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新农合运行分析会,各县(市、区)要坚持每月对新农合工作进行一次运行分析,主要对新农合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情况、参合农民受益情况、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及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和针对性措施。
省辖市卫生、财政部门要按照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统筹基金当年收入和历年结余情况,测算每月统筹基金支出理论控制线,结合每月、每季度统筹基金实际支出情况,对超出理论控制线的有关县(市、区)予以警示。
自我约束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加强管理、规范服务、降低费用,确保参合农民得到安全、廉价、有效的医疗服务。
要加强对医务人员新农合政策的全员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了解新农合相关政策及监管的具体措施,熟悉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目录,增强其服务大局观念、社会责任感和规范服务意识。
要制定新农合费用控制的具体措施,督促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诊疗目录,确保合理收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要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农合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对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核查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门诊统筹
从2010年起全省将逐步取消家庭账户,统一实行门诊统筹。2010年,各省辖市要选择2~3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全部实行门诊统筹。
在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渡期间,参合农民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在门诊统筹报销之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各地要加强家庭账户结余资金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用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冲抵参合资金。为确保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省卫生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将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要尽快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指导其在充分调研、科学测算、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基金,合理设计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为门诊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责任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履行组织管理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决策和部署,把加强新农合监管、完善新农合制度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干部考核内容,精心安排,周密部署。
抓紧建立完善新农合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重点地区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筹集、基金管理、费用补偿、医疗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投诉,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要予以特别关注,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进行核查。对违反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新农合监管工作失职,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对监管不严、查处不力、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