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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胸验肺”背后的制度困境

来源: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字号: ]

  多家医院诊断为疑似或怀疑尘肺,在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也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但由于达不到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职业病待遇所需要的诊断结论,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走上了一条险路,他选择了让医生给他“开胸验肺”。
  2009年6月22日,张海超在郑大一附院做出的这一决定,引起舆论哗然。张海超为什么要“开胸验肺”?其背后存有什么样的困境?在职业病防治问题日趋严重的今天,我们能够做些什么?本报记者试着梳理这一过程。
个人维权的无奈
  事情开始于2007年8月份。当时,张海超感觉身体不适,还有咳嗽、胸闷症状,一直以感冒治疗。当年10月份,张海超前往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拍胸片检查,显示双肺有阴影,但不能确诊病情。张海超此后到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等省会各大医院就诊,几家医院均告诉他“疑似尘肺”或“不排除尘肺”,并建议其到职业病医院进一步诊治。
  常年在耐火厂打工的张海超对这个病有所耳闻,知道是一种难治的职业病。“从2004年8月到2007年10月,我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振东公司)打工,车间里有很多粉尘。”张海超告诉记者说,被医院诊断为“尘肺”后,他就怀疑是在公司打工期间得的这个病。
  振东公司位于张海超家不远处的新密市曲梁乡境内,以生产耐火砖为主。张海超在该公司打工期间,历经杂工、破碎、压力机三个工种,他说这三个工种都会接触到粉尘。
  为确诊病情,2009年1月,张海超到了北京。随后的近一个月,他先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医院就诊,得出的结论同样为“疑似尘肺”或“不排除尘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张海超从北京回来后,就去了具备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就诊,但由于振东公司拒绝出具诊断所需的材料,张海超并没有如愿。随后,在历经了多次上访甚至和振东公司发生冲突后,由新密市领导和信访局协调,张海超才得以在2009年5月12日去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
  5月25日,张海超得到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这一结果不符合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职业病待遇的要求。
  2009年6月22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他为了证明自己患有尘肺,邀请医生给他实施开胸手术。术后的肺检结果为“肺组织内大量组织细胞聚集伴炭木沉积并多灶性纤维化”,随后的出院记录上写着“尘肺合并感染”的诊断。
防治机构的尴尬
  张海超“开胸验肺”经媒体报道后,在防控职业病中起着关键作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被推到了风头浪尖上。媒体质疑其是否履行了责任,是否有违良心和道德,是否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甚至转而质疑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垄断性是否导致了种种不幸?
  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有口难言。一方面,他们确实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要求,遵循严格的标准做出了诊断结论;另一方面,社会和媒体不仅将张海超前往“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鉴定”混为一谈,还将“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报道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这其中的区别很大。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李国玉告诉记者,张海超先后2次拍的高千伏胸片经与国家尘肺病诊断标准片比对,符合无尘肺0+的影像学改变,而达不到Ⅰ期尘肺的标准;鉴于尘肺病的病程呈慢性进行性,其X线影像学改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故诊断组给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由于其X片的影像学改变像肺结核的表现,又有相应的症状,加之长期接触粉尘人员多罹患肺结核,遂有上述诊断。
  李国玉认为,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并没有排除尘肺,属于医学观察期,张海超可以通过定期复查再诊断,《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是这样规定的“X射线胸片表现为0+者,医学观察时间每年一次,连续观察5年”。这与媒体所谓“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的报道结论相差不小。
  据了解,尘肺病的诊断应当依据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2),由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一名医生不管其有无职业病诊断资格,都不能单独做出尘肺病的诊断。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尘肺病的诊断应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尘肺病诊断的,其行为都是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
  李国玉还告诉记者,张海超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做的是职业病诊断,而不是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对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有不同的规定,其受理机构、工作程序、做出的结论代表的意义不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耐人寻味的是,在长时间的职业病防治实践中,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一直扮演的是中流砥柱甚至是孤军奋战的角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要靠自身的有限资源给企业职工维权,给企业职工伸张权益,给企业职工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督促企业加强职工职业病防护等等。他们是忙碌的,也是寂寞的,党和政府尽管多年来对职业病防治事业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但广大企业的不自觉,职工个人防护知识的缺乏,没有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职业病防治监督机构,常常让他们壮志难酬。
  不幸的状况还在于,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业病防治种类在慢慢地增多,但是同时一些基层的监督机构其实是在慢慢萎缩。
  最终,最该站在同一条战线上的受职业病伤害的职工、提供专业防护支持的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陷入对立。这种景象让人尴尬。
程序制度的失调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这是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状态下对劳动者施行的一种基本权利的保护。但具体到每一个劳动者,其维护职业病防护、职业病治疗的权利的过程并不是那么顺利。
  张海超向媒体陈述的部分细节说明了这一过程的艰难。张海超回忆,2007年1月,自己曾参加单位在新密市卫生防疫站为职工组织的体检,还拍了胸片。今年1月6日,他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防疫站说,2007年拍胸片时就发现了他的肺有问题,并通知单位让他去复查,但很显然,单位并没有向他传达此事。
  同样还有一个过程遭受企业的阻挠。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另外,必须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必要详细资料。这些资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史,历年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工作场所等等。然而张海超曾经服务的振东公司却一直拒绝为其提供工作期间的各种资料,造成张海超很长时间内都无法鉴定,病情一拖再拖。随后,在历经了多次上访甚至和振东公司发生冲突后,由新密市领导和信访局协调,张海超才得以在今年5月份,去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治。
  不仅如此,历年来的职业病防治调查情况表明,虽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但由于经济利益的原因,再加上缺乏严厉的惩罚举措,各类监督机构没有及时行使职能,除了国有大中型企业之外,数以万计的小型企业中很少有出于良心为职工着想者。
  以北京为例,据2004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显示,北京市有37227个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绝大多数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是截至2005年6月底,全市仅有3000多家单位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申报,连1/10都不到,这也意味着绝大部分企业都没有依法纳入安监部门的监管范围。
  通过采访还发现,让用人单位提供职工职业病相关资料,也仅仅是寄希望于让他们良心发现,愿意主动提供。《职业病防治法》中尚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做不到这些,他要遭受什么样的惩罚。这显然是制度的缺位。
  值得注意的是,张海超事件发生后,全国总工会也派人进行调查,工会如果能在职工维权道路上提供相当有力的支持,这将是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一个很大的助力。
  对于两亿多直接或间接受职业病危害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来说,维护健康权利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反省制度的缺失,形成防治职业病、监控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合力,让制度更适合于人性的成长,让人与机构真正实现一种和谐相处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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