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女,1991年4月25日因右乳房肿物在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切除手术。因术后伤口处刺痛难忍,陶某遂去该医院向主刀医生询问原因。医生回答,过一段时间就会好的。然而,过了2年,伤口处还是刺痛不已,她开始怀疑右乳房已癌变,陷入极大的痛苦与恐惧之中。1998年9月,陶某右乳房的刺痛又加重了。她四处奔走,寻医问药,后经某省中医医院通过乳腺摄影技术确认为右乳房内留有金属异物,已形成肉芽包囊!于是陶某认为,其乳房内的半截针头是当时手术时医生麻痹大意所致。同时,为她做手术的医院经过乳腺检查,同样确认其乳房内有金属异物。经过多次交涉,双方终于在1998年10月26日达成协议,院方为她进行第二次乳房手术,切除金属异物包块,其医药费用全部由院方承担,其他赔偿待术后另行协商。 陶某术后向院方提出书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98200元。 综合各地的医疗事故,人们不难发现,真正顶尖的、高难度的医疗手术很少出现医疗事故,因为术者对于这类手术不能不给予高度的重视。屡屡出事故的往往是一些实习医生和实习护士就能独立完成的简单手术和普通操作规程,因为他们往往认为这种小手术自己已经驾轻就熟,根本无须小心谨慎,结果大意失荆州,酿成了事故。这说明大部分医疗事故不是能力问题,而是道德和责任心的问题,反映了工作粗疏、无服务意识的共同特点。本案术中遗留半截针头在乳房内,就是因为没有认真履行高度注意义务的结果。手术器械的清点是各类手术都必须认真对待的一项工作,无论多小的手术,都离不开手术器械,这些器械在手术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然而,如果术后把这些东西遗留在了人体内,对人体则将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本案的患者就被那半截针头折磨了整整8年,这其中的痛苦是能够想象得出来的,所以,她有权利向手术医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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