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版面导航
2009年第71期第1版
2009年第71期第2版
2009年第71期第3版
2009年第71期第4版
2008年第71期第1版
2008年第71期第2版
2008年第71期第3版
2008年第71期第4版
查看2008年电子版
09年5月份
09年4月份
09年3月份
09年2月份
09年1月份
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将记分
来源: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字号:
大
中
小
]
昨天,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今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将被暂缓校验或注销。
(摘自《京华时报》)
·
国家卫生部网站
·
中华医学会网站
·
37℃医学网
·
中国医院数字图书馆
·
河南健康网
·
医疗卫生资讯网
·
国际医疗网
·
中国疾病网
意见反馈
站长信箱
广告服务
未经医药卫生报社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医药卫生报社制作 编辑:医药卫生报 联系QQ:42064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