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伟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为了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更细更全,今年2月28日,跨越3年、历经4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终获通过。从食品生产到上架出售,再到不合格召回制度,以及取消“国家免检”,这些无不彰显着新法的进步。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
关口前移保障食品安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饮食质量也在提高,然而食品的质量却在下降。“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中没数……”一句顺口溜,调侃中说出了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忧虑。从“苏丹红”事件到福寿螺事件;从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到食品包装袋苯超标事件;从猪肉瘦肉精引发大范围中毒到三鹿奶粉“结石宝宝”事件等,随着一起起涉及百姓食品安全的事件被公之于众,每一次事故都让人不寒而栗。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卫生监督所所长张伟平表示,新的法规将从源头抓起,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规范各项标准,完善政府监管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应该说新的食品安全法较之过去的《食品卫生法》有了很多进步。从“卫生”到“安全”,两字的简单更替,却将深刻影响到每个人的餐桌,折射出以人为本的立法思维,表明从食品安全监管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
“管理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机会与危机的管理。”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相关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史无前例。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过程都被赋予严格责任,体现出国家维护食品安全铁的决心。《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使得食品行业的进入“门槛高了,要求严了”,这无疑对中国的食品企业提出了挑战,但同时为中国食品行业整体产业升级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
“过去由于各部门间管理责任不明确,以致于出现了‘8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的‘九龙治水,天下无雨’的尴尬。”张伟平说,长期以来,我们的食品监管标准严重滞后。制定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在这部法律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食品的生产经营有特别多的环节和关口。哪个环节出现差错、哪个关口没有把好,都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安全问题。因此,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的‘把关人’如何行动起来,如何解决‘九龙治水’的制度难题,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张伟平说。
为解决这个问题,《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实现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在全程监管分段实施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锁定责任,实现无缝对接,纵向要到底,横向要有边,不能留任何真空,实现无缝对接。
亮点多多,条条关乎消费者
在《食品安全法》中有关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新法亮点纷呈,更是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亮点一:全程规定政府监管责任。新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亮点二:统一标准,建立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亮点三:取消“免检”,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亮点四:规范食品宣传内容与方式。新法规还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新法明确了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方面的规定,即国家卫生部颁发的食品添加剂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的,也不能添加。食品中使用了什么添加剂、用量如何,都须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内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
亮点六:遭遇“问题食品”可索10倍赔偿。“乱相”需用重典。《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为消费者维权护航重在执行力
河南省卫生厅副厅长黄红霞表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成果,是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不仅关系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着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对于我们河南这个粮食大省、食品工业大省来说,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但是,大家都非常清楚一点,有法和依法是两回事儿。”相关人士说,食品的安全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食品安全法》,而是取决于生产环节和流通领域以及执法者是不是有法必依和依法办事。
相关人士说,要想保证食品安全,首先需要的是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能够保证做到不折不扣地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其次,还要求作为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质检部门,能够认真履行好自己的监督检查职责,为老百姓的食品安全把好每一道质量关。只有在生产、销售、监督检查三方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才有保障,老百姓才可能吃到放心食品。
需要指出的是,《食品安全法》中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措施,将会有力促进消费者在保障食品安全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无疑,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虽然政府部门、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在这一监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要使这个系统有效运转,也离不开消费者的力量。
张伟平说,公众安全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对食品知识的了解,食品生产企业无疑是相关食品知识的第一“介绍人”。但是长期以来,企业介绍产品时,总是有“老王卖瓜、自卖自夸”的嫌疑,公众对此心存顾虑,而由监管部门对相关食品知识进行公益性宣传,则比较容易被公众接受,像每年我们卫生系统举行的众多宣传活动,就深受消费者欢迎。所以,食品安全知识的传播,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参与。只有将食品安全常识灌输给公众,公众才会更准确地选择安全食品。从这一角度看,要保障食品安全,不仅要靠企业的诚信自律和政府的监管,消费者的力量尤不可忽视。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记者坚信《食品安全法》在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定然会促进“法之必行”。
为有效宣传《食品安全法》,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营造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河南省围绕“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主题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