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药品销售代理人员是企业外部接受委托的销售代理人员,这种自然人接受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委托而代理销售药品,其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既是民事代理人,又是药品监管相对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授权其代理人处理委托事务。药品销售行为首先是民商行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可以根据民商法律规定,委托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从事这种民事代理活动。当某个自然人接受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委托授权而成为药品销售代理人后,委托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受托人)双方的委托与代理销售药品行为都受民法调整,因此药品销售代理人首先是民事代理人。因药品销售活动受药品监管法律调整和约束,故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是药品监管相对人。当其成为药品监管相对人时,有关委托代理行为,特别是代理销售药品行为,就应当由药品监管法律调整,并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药品销售代理人的双重法律地位说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销售代理问题上要正确行使职权,对民事部分不得非法干涉,妥善处理涉及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问题。虽然肯定药品销售代理对药品流通有着积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药品销售代理存在的大量问题,突出表现为:一、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为了增加药品销售数量和利润,极力扩大销售队伍,明知一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不懂药品监管法律和专业知识,也给予办理委托授权手续;有的委托授权不规范,没有代理期限、药品品种、销售对象等主要内容,只要能够接到订单、合同都可以,甚至先销售后委托,从而造成社会上出现大批不合格的销售代理人员和违法的药品销售行为。二、代理人员乱代理,药品销售代理队伍素质不高,有的擅自扩大委托授权范围,代理销售未经委托的药品,有的借代理名义销售非委托人生产、经营的药品,采取非法手段牟取暴利,有的甚至持委托书推销假劣、过期、淘汰、变质药品,有的非法建立临时组织销售药品,有的在零售药店租赁柜台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药品。 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药品流通管理秩序,是药品流通领域中的一大隐患,应当引起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对药品销售代理不仅要明确禁止义务,而且还要增加法律责任,尤其要把药品销售代理队伍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管理范围,使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者无滋生土壤。 渑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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