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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多方力量 齐向“医托”说不

来源: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字号: ]

刘  旸
      “医托”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医疗市场的顽疾。事实表明,单凭医疗单位或公安机关的一己之力,打击“医托”收效甚微。因此,凝聚多方力量,齐向“医托”说不,成为当务之急。
  当前,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即使将“医托”逮个正着,也只能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过不了几天这些熟悉的面孔又会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医院的门前。不少医院也曾经采用过公布“医托”照片等方式打击“医托”的猖獗行为,方法虽然欠妥,但也实属无奈之举。尽管如此,“医托”依然往来医院,活动频繁,其行径不但伤害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也同样损害医院的声誉。要让“医托”失去生存空间,应联合卫生、药监、工商、司法、公安和广大群众等多方力量,从根本上打击“医托”。
      医院要增强服务意识。一些大医院的治疗费用居高不下,医护人员态度生硬,就诊程序繁琐,患者排队等候时间过长等,都为“医托”提供了可乘之机。只有从根本上降低医疗费用,改善患者就医环境,进一步加强服务意识,才能不给“医托”留下任何机会。
      患者需提高警惕。有些患者求医心切,爱向他人讲述患病经历,容易轻信路人,警惕性不高,也为“医托”提供了可钻的空子。因此,患者需提高自身的警惕性,不要过多地与陌生人交流病史,不被虚情假意的主动示好蒙蔽,不要“病急乱投医”,才会避免成为“医托”的猎物。
      执法监管应从严管医院着手。目前,我国对医院从业资格的相关审批,有着较为严格的制度要求。只要是公开行医的医院,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场所,必须登记备案,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果执法部门在检查和监管中,不仅加大检查、惩处力度,在接到有关“医托”的举报时,还能逐渐实行医院责任和证据倒置原则,对所有注册的医院、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从源头扼杀小医院、小诊所雇用“医托”的行为,方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医托”行为的滋生。
      遏制“医托”呼唤立法。“医托”打而不绝,禁而不止,与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医托”没有相应的罪名,打击“医托”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境地;对“医托”的取证工作也因其交易的隐蔽性等原因而变得更加艰难;对“医托”的惩治力度不强,使部分“医托”受到处理之后又重操旧业,难以起到威慑的作用。只有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才能让“医托”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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