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大中型医院对医疗服务工作采用了电脑网络化管理,一些医院的纸质处方正逐渐被电子处方所替代。由于信息化管理的便捷性特点,医院采用电子处方无疑有很多方便之处,但由此引发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 按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医院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方是医生为患者开具的、用于疾病治疗的书面文件,具有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意义。处方必须有执业医师的亲笔签名以示负责。医师处方也是药师审核合理用药、调配发药的唯一法律依据。 这里所说的合法的“处方”,指的是传统的纸质处方。目前一些医院使用的电子处方应该不在此列。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传统的纸质处方可以用电子处方来代替。 让患者消费不明白 前不久,陈女士到当地一家市级医院看感冒,挂号后,挂号员给了她一张磁卡。门诊医生看过她的病情后,开具了电子处方,然后对她说:“先吃点药,不好再说。”陈女士问:“开的什么药?”医生回答:“用药在磁卡里面,缴费取了药就知道了。”陈女士拿着磁卡到收费处缴费,收费人员刷卡后告知“共180元”。什么药这么贵?陈女士问:“能告诉我是什么药吗?”收费人员让她去问医生。陈女士去问医生,医生又让她去问药房人员,而药房工作人员又让她找收费员。陈女士很气愤,“到底怎么样才肯给我处方,我花钱看病,难道连吃什么药都不应该知道吗?”看到要引起纠纷了,医院收费人员才给陈女士打印了一张纸质处方。 存在用药安全隐患 按照相关规定,医院对医师处方有一整套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而电子处方则无法使这些制度得以很好地落实。 首先,电子处方不利于药师审查合理用药。其次,电子处方录入由药师变为护士,加大了出错的几率。第三,电子处方存在药物用法不详的问题。 须为患者提供纸质处方 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医师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其第四十二条还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因此,不管医院是否使用电子处方,都必须为患者提供由医生签字的纸质处方,或为医生手写或电脑打印均可,这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和医生的义务。 (摘自《中国医药报》 卫一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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