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版面导航
2008年第123期第1版
2008年第123期第2版
2008年第123期第3版
2008年第123期第4版
卫生部修订医疗美容机构准入标准需具医师资格
来源: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字号:
大
中
小
]
记者从国家卫生部获悉:该部正在修订《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医学美容机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在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据透露,新修订的标准仍把医疗美容机构划分为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内设的医疗美容科(室)四种不同的类型,对科室设置、医务人员资质、医疗用房面积、医疗设备等做出明确规定:所有医学美容机构须达到要求才具备行业准入资格;美容医院应配备专职医院内感染控制人员,其他类型的医疗美容机构应设置兼职院内感染控制人员岗位;对设置麻醉科的美容医疗机构,需至少配有一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摘自中国新闻网)
·
国家卫生部网站
·
中华医学会网站
·
37℃医学网
·
中国医院数字图书馆
·
河南健康网
·
医疗卫生资讯网
·
国际医疗网
·
中国疾病网
意见反馈
站长信箱
广告服务
未经医药卫生报社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医药卫生报社制作 编辑:医药卫生报 联系QQ:42064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