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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铺开 19万居民看病不再作难

来源: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字号: ]

 本报讯(记者 常俊伟 通讯员 高巧)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工作已经进行了一个多月,截至9月底,已有190500人办理了参保手续。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何时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能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成了参保居民最关注的事情。10月23日,记者就此对有关部门进行了采访。
 据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登记参保和费用缴纳期限。居民参保后,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居民医保待遇。
 由于今年是该市第一年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以情况有所不同,从9月1日开始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在参保时一次性缴纳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的费用,医保待遇是从今年的7月1日就开始享受,到2009年的12月31日截止。据了解,截至9月底,该市已有190500人办理了参保手续,今年的参保工作11月底结束。
 据介绍,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设定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以后连续缴费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个结算年度增加2000元,但总额不超过45000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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