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明杰 赵忠民 “你看大门西旁这座房子,经过两级法院判决,均被定为非法占用土地,然而,这位李姓村民依然在卫生院土地上建房,实在让人气愤!”近日,柘城县李原乡卫生院负责同志对记者说去年以来该单位土地被非法侵占的经过。 非法侵占李原乡卫生院土地的村民李某,家住李原乡李原村委会第五村民组。李某于2007年6月15日在李原卫生院土地上违法建房,经卫生院领导多次面谈、劝阻,仍妄自为之,依然施工。近一年来,在卫生院有关人员的阻拦下,建房虽然停止,但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仍断断续续进行施工,有恃无恐的李某表示,某领导曾口头许诺他在此建房。 据该院院长李亚洲介绍,2007年,李原卫生院前任院长张廷福为了维护李原卫生院的合法权益,曾将李某一纸告上法庭。柘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进行了调查、审理。柘城县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和现场勘验图证实,原告李原卫生院和被告人李某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法院均予确认。记者在2007年6月28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柘法李民初字第392号判决书上看到,被告(即李某)在不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位置、面积均不确定的情况下,擅自在李原卫生院土地上施工,已构成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即李原卫生院的侵权,李原卫生院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李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134条第一款(1)、(2)项规定,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停止在柘城县李原卫生院土地上施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007年10月24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商民终字第634号民事裁定书,“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然而,李某在接到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后,竟然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一纸空文,将法律置于脑后,在卫生院主要负责同志三番五次的劝说下,仍然得寸进尺,隔三差五进行施工。李某的行为不仅引起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强烈不满,而且该院职工质疑,在土地所有权者劝说、制止无效的情况下,这起非法占用土地案,应该由谁来管一管? 相关链接: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三级医疗保障体系的中枢,担负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和预防保健,是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其土地所有权不容侵犯。记者就此查阅了全国人大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章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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