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卫生部近日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提出对乡村医生每两年组织考核一次,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考核办法》要求,在考核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方式包括个人述职、日常工作、年度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职业道德评议等。 又讯 9月6日,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在安排和指导医学生参与临床实践之前,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 规定明确指出,相关医疗机构有责任保证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的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患者。 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 医学生在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未经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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