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版面导航
2008年第99期第1版
2008年第99期第2版
2008年第99期第3版
2008年第99期第4版
天津医疗事故鉴定费执行新标准
来源: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字号:
大
中
小
]
9月1日,从天津市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日前就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等做出重新核定,并从即日起执行。
重新核定后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为: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其中,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方支付。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委托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收费单位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摘自《中国新闻网》)
·
国家卫生部网站
·
中华医学会网站
·
37℃医学网
·
中国医院数字图书馆
·
河南健康网
·
医疗卫生资讯网
·
国际医疗网
·
中国疾病网
意见反馈
站长信箱
广告服务
未经医药卫生报社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医药卫生报社制作 编辑:医药卫生报 联系QQ:42064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