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版面导航
 
2008年第87期第1版
 
2008年第87期第2版
 
2008年第87期第3版
 
2008年第87期第4版
 
 

鲁立法保护患者知情权

来源: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字号: ]

    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要求复印病历常常遭到医院的拒绝。刚刚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患者知情权,明确规定患者查阅、复印病历时,医院应当予以协助。
    近日,《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获得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患者或其亲属查阅、复印处方、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条例还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标明医疗收费明细项目和标准,定期向患者或其亲属提供收费清单。除实施紧急抢救外,医疗机构应当事先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需要使用药品的作用及价格。
    山东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因使用非执业医师、非执业护士、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违反医疗管理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等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新华网)

 
 
 
·国家卫生部网站 ·中华医学会网站·37℃医学网 ·中国医院数字图书馆 ·河南健康网 ·医疗卫生资讯网 ·国际医疗网 ·中国疾病网
意见反馈 站长信箱 广告服务
未经医药卫生报社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医药卫生报社制作 编辑:医药卫生报 联系QQ:42064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