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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障社区卫生服务

来源: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字号: ]

    日前,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必须遵循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和效率;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必须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时,要首先选择使用省、市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逐步推行药品零差率;对居民健康状况进行动态观察和监测,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项目价格;对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实行收费清单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双向转诊规范。
    《条例》明确,大专以上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提高一级至二级。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前一年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满3年的,可以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者业务进修。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和转岗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医生进行培训,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摘自江苏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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