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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从编制上解决新农合管理机构

来源:医药卫生报电子版      [字号: ]

    本报讯(记者  杨力勇)日前,鹤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为了提高新农合监管质量和效率,从编制上解决新农合管理机构。原则上,市新农合管理机构编制不少于8人;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10万人以下的编制不少于6人,10万人以上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增加。
    意见提出,建立新农合医疗卫生服务与基金监管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市、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隶属同级卫生部门管理,具体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核、支付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从乡(镇)卫生院剥离出来,纳入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由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统一调配,定期轮换;市、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进行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满足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
    意见还提出,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是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基础。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新农合配套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市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在市预算指标文件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到县(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县(区)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在县(区)指标文件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到县(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意见还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督检查提出了要求,要求继续推行“一公示、四公开”的阳光操作制度;健全社会监督员聘任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审计、监察、纠风等部门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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