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这是陕西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日前出台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试行)》中的一项规定。 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陕西省卫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制定了这一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指陕西省公益医疗卫生单位在医用耗材、医用设备、药品等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陕西省卫生厅建立全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陕西卫生信息网站公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厅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摘自《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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